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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签订碳纤维生产线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3

精功科技:关于签订碳纤维生产线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碳纤维生产线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年6月3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司中标《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碳纤维碳化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招标编号为
JLCTTC-20YQTHW1018)所需采购的碳纤维生产线,项目预估金额为3.70亿元。
    2、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与招标委托方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兴新材料”)签署了《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在具体约定一期价值 3.70 亿元的 3 条碳纤维生产线的交货期限、付款进度等内容的同时,还预订了二期 2 条碳纤维生产线。一、二期合计金额将达 6.80 亿元(含税)。其中,一期金额 3.70 亿元(含税),将于合同生效后 380 日完工;二期金
额 3.10 亿元(含税),工期待定,预计启动时间在 2021 年 7 月以后,以交易对
方通知为准。

    3、本公告所涉合同一期履行期较长,采取分批交货、分期付款方式;二期仅为预订,具体启动时间待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重大疫情影响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尤其是二期项目启动时间或最终能否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一、二期项目总金额6.80亿元(含税),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8.61%。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产销规模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因合同履行期较长,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0年6月3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司中标《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高性能碳纤维碳化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招标编号为
JLCTTC-20YQTHW1018)所需采购的碳纤维生产线,项目预估金额为3.70亿元。
    2020年6月12日,公司与招标委托方吉林国兴新材料在吉林签署了合同编号为GXXCL20061201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在具体约定一期价值3.70亿元的3条碳纤维生产线的交货期限、付款进度等内容的同时,还预订了二期2条碳纤维生产线。一、二期合计金额将达6.80亿元(含税),其中,一期金额3.70亿元(含税),将于合同生效后380日完工;二期金额3.10亿元(含税),工期待定,预计启动时间在2021年7月以后,以交易对方通知为准。

    本次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公司与吉林国兴新材料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合同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吉林国兴新材料,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3399806776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 105 号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碳纤维及其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力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及进出口;电力工程;电力设备检修、调试、检测试验;电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新能源技术开发;热力供应服务(不含高污染燃料供热);热水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类似业务交易金额

    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吉林国兴新材料发生过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

    吉林国兴新材料为国有独资公司,唯一股东系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与吉林国兴新材料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20 年 6 月 12 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

    合同约定,公司向吉林国兴新材料提供 5 条碳纤维生产线。其中,一期包括
1 条小丝束碳纤维生产线,2 条大丝束碳纤维生产线,将于合同生效后 380 日完工;二期包括 2 条大丝束碳纤维生产线,由甲方视土建工程进度情况另确定工期,预计启动时间在 2021 年 7 月以后,以甲方通知为准。

    4、合同金额

    一、二期项目总金额为 6.80 亿元(大写:陆亿捌仟万元整,含税)。其中,
一期金额 3.70 亿元,二期金额 3.10 亿元。

    5、合同付款方式

    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方式支付以下款项:

    (1)一期碳化线总金额(3.70 亿元)的 30%作为预付款,支付方式为:1)
在合同双方盖章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6000 万元;2) 6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预付款(5100 万元)。

    一期预付款支付完成的同时支付 1000 万元作为二期生产线订金,二期生产
线启动时,1000 万元订金自动转为二期生产线 30%预付款中。

    (2)一期小丝束碳纤维生产线付款及到货进度

    1)第一批设备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 70 个日历日内发货,乙方需在发货前
10 个工作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20%作为第一批发货款。

    2)基于第一批发货起,第二批设备 40 日历日内发货:乙方需在发货前 10
个工作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5%作为发货款。
    3)基于第一批发货起,第三批设备 80 日历日内发货:乙方需在发货前 10
个工作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0%作为发货款。
    4)该套生产线所有备件、仪表、管道等全部到货后,经质量检验合格,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0%作为到货款。

    5)该套生产线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试运,联机试车,试车后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0%作为验收款。

    (3)一期大丝束碳纤维生产线付款及到货进度

    1)第一批设备乙方收到预付款后 150 个日历日内发货:乙方需在发货前 10
个工作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20%作为第一批发货款。


    2)基于第一批发货起,第二批设备 90 日历日内发货:乙方需在发货前 10
个工作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5%作为发货款。
    3)基于第一批发货起,第三批设备 170 日历日内发货:乙方需在发货前 10
个工作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0%作为发货款。
    4)该套生产线所有备件、仪表、管道等全部到货后,经质量检验合格,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0%作为到货款。

    5)该套生产线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试运、联机试车,试车后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额的 10%作为验收款。
(4)二期大丝束碳纤维生产线付款及到货进度与一期相同。如乙方原因造成二期不能履约,则乙方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订金 3 倍金额返还。
(5)质保款的支付:各生产线总金额的 5%作为质保金,自各生产线项目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即验收合格)交接起一年(12 个月)后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余额。

    6、交付时间、地点

  (1)交付时间:一期小丝束碳纤维生产线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所有设备、
备件、工控、工艺包等全部到货,大丝束碳纤维生产线所有设备、备件、工控、工艺包等,按照双方确认项目进度,合理安排发货时间。一期项目预计于合同生效后 380 日完工;二期项目由甲方视土建工程进度情况另确定工期,预计启动时间在 2021 年 7 月以后,以甲方通知为准。

  (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7、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盖章后成立,自乙方收到预付款到帐之日起生效。

  8、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货款结清之日止。

  9、违约责任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条款。

    (2)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进度(每批发货款到账 5 个工作
日内,货物需在甲方指定项目现场交货),乙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迟延一日到货还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每批发货款金额的 0.1%作为违约金。
    (3)2020年12月20日前小丝束碳纤维生产线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联机试运、具备生产条件,如果因设计、设备技术包等原因,生产线无法正常生产,乙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迟延一日开车还应向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金额的0.1%的迟延开车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4)大丝束碳纤维生产线所有设备到货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联机试运,具备生产条件。如果因设计、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乙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迟延一日开车还应向甲方支付该套生产线总金额的 0.1%
的迟延开车违约金。

    (5)乙方提供的任何生产线如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技术协议中设计的产能,乙方可以进行调试,因调试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 0.1%作为迟延开车违约金。

    (6)因上述所列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行生产,设备无法达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没有按期返还款项,甲方有权自当时日期开始,按照年利率10%对已经支付乙方的款项进行计息,并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对乙方拖欠甲方款项本息的追偿权。

    (7)因甲方付款或其它甲方因素产生延误,则相应生产线进度做相应顺延。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主要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大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市场开拓力度和产业化应用而实施,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一、二期项目总金额为6.80亿元(含税),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78.61%,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产销规模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因合同履行期较长,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能够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如因公司原因出现逾期交货,因设计、设备技术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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