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2月3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计划自2018年2月5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不低于公司现有总股本455,160,000股的1%,不超过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8-006的公司公告)。
2018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1%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8-030的公司公告)。
2018年8月3日,公司接到精功集团通知,截至2018年8月3日,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精功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551,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03%。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1、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坚定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3、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增持股份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起六个月内。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均价 增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
(元/股) (股) 本比例 (%)
2018.2.9 5.83 991,631 0.217864%
2018.2.13 6.15 287,201 0.063099%
2018.2.14 6.17 623,700 0.137029%
2018.2.22 6.19 179,700 0.039481%
精功集团有集中竞价 2018.6.13 5.81 9,800 0.002153%
限公司 2018.6.15 5.80 162,500 0.035702%
2018.6.21 5.51 857,600 0.188417%
2018.6.25 5.51 49,900 0.010963%
2018.7.6 5.34 590,190 0.129666%
2018.7.9 5.58 799,390 0.175628%
合计 —— 5.74 4,551,612 1.000003%
7、股东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数 占总股本 股 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37,258,188 30.16% 141,809,80031.16%
精功集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7,258,188 30.16% 141,809,80031.1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8、增持计划履行完成的情况说明
(1)、精功集团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竞价交易履行了其增持承诺,上述增持股份在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内。
(2)、本次增持股份的比例为1.000003%,不低于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
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功集团已履行完毕其增持计划。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精功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项核
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
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精功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精功科技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功集团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且公司已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精功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