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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6 深市 精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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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签订多晶硅铸锭炉产品中标销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6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多晶硅铸锭炉产品中标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6月22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或“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当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6-047的公司公告)。2016年7月4日,精功科技与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在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依照上述中标情况签署了编号为:XZWF/WZ-CG/JJ-2016-0028的《铸锭炉买卖合同》,现将上述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16年7月4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物
    上述合同的标的物为: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江苏协鑫提供总金额为19,950 万元(含税,下同)的铸锭炉。
    4、合同金额
    总计人民币19,95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玖佰伍拾万元整)。
    5、合同价款支付办法
    本合同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并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为合同总价20%,买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卖方支付;其余款项视产品交货、验收时间分批付款。
    6、交货时间、进度及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首批5台7月20日前交货,剩余按江苏协鑫通知分批交货。
    (2)、交货地点:买方江苏协鑫现场交货,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主要违约责任
    (1)、如设备由于卖方责任经终验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所涉及设备价格20%的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所涉及设备部分的合同。若买方解除该部分合同的,卖方同时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若买方不解除该部分的合同,卖方应立即无偿修复或更换,且每天承担所涉及设备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再次进行终验合格为止。在此期间,买方仍有权选择解除该部分合同与退货。
    (2)、如果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或未能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完成相应工作,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每天违约金金额为所涉及设备总价的0.5%。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和完成相应工作的义务。
    (3)、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若卖方直接解除合同的,应当经买方同意。如买方同意,则卖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应立即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买方计划配合买方撤走卖方已交付的设备。在卖方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合同款项前,无权撤走已交付的设备。
    (4)、 若卖方的合同设备有潜在缺陷(如不符合设计要求与本合同的约定,
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在初、终验中未发现的潜在缺陷),产生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损失的,即使已过质量保证期,卖方也应按本合同及其他约定承担违约与赔偿责任。
    (5)、卖方合同设备或履行合同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外,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违约责任为所涉及设备总价的10%。
    (6)、若卖方与买方还签署有其他合同,卖方同意: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一份合同项下合同设备及配件的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买方有权暂不付本合同及其他合同中的到期款项,且有权从本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款项中扣取卖方应向买方承担的损失与违约金。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5年11月11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811311440),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294,965万元人民币,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坡里路东、黄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祥。经营范围:多晶硅锭、单晶硅棒、太阳能级及电子级多晶硅片、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研究、生产、销售,太阳能、电子产业有关的工程咨询、项目开发;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协鑫主要从事多晶硅锭、单晶硅棒、太阳能级及电子级多晶硅片、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研究、生产、销售,资金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013年9月10日,公司与江苏协鑫签署了合同编号为XXACL-SCCL-2013-0729号《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将94台JJL800C多晶硅铸锭炉出租给江苏协鑫,租期5年,五年总租金为人民币9,400.00万元。
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租赁期满,上述租赁合同即终止。双方人员共同对租赁设备的状况确认完好后,承租人归还租赁设备,租赁设备退场费由公司承担。但在租赁期满后,公司愿以合理价格出售租赁设备,江苏协鑫愿意购买的,江苏协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2013年9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56的公司公告)。
    2013年11月1日,江苏协鑫之全资子公司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软控”)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上述租赁合同期满后该租赁合同项下的公司出租给江苏协鑫的铸锭炉产品按二手设备予以购买,每台设备单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百万圆整,含税)。对于协鑫软控承诺的上述事项,江苏协鑫同日出具了保证函,保证对协鑫软控所出具的承诺函中所承诺事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自保证函生效之日起六年。(详见公司2013年11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60的公司公告)。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度,公司向江苏协鑫提供了上述多晶硅铸锭炉的经营租赁业务1,880万元(含税);2016年至今,公司向江苏协鑫提供了上述多晶硅铸锭炉的经营租赁业务940万元(含税)。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950万元(含税),约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26.18%,合同产品的交付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有利于促进公司光伏装备的市场拓展,进一步扩大公司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XZWF/WZ-CG/JJ-2016-0028的《铸锭炉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