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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签订多晶硅铸锭炉产品中标销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3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多晶硅铸锭炉产品中标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31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或“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当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6-042的公司公告)。 2016年6月10日,精功科技与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依照上述中标情况签署了编号为:CSI-LYSP-JG-20160527的《多晶硅铸锭炉设备采购合同》,现将上述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16年6月10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物
    上述合同的标的物为: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阿特斯公司提供总金额为9,400万元(含税,下同)的G6多晶铸锭炉(可升级成G7)。
    4、合同金额
    总计人民币9,400万元(大写:玖仟肆佰万元整)。
    5、合同价款支付办法
   本合同结算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为合同总价30%,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给卖方;其余款项视产品交货、验收时间分批付款。
    6、交货时间、进度及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分三批交付,2016年8月20日前交货完毕。
   (2)、交货地点:买方阿特斯公司施工现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大道10号),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8、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卖方逾期交货的,则卖方须按照每逾期一日向
卖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之价款的0.05%迟延交货违约金;如果卖方延期交货超过10日的,卖方必须提供确切的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买方所有已收取的价款及费用(如有),并支付买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卖方应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
  (2)、买方初步验收如发现产品在数量、规格型号及外观形态等存在问题的,应在收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质量异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积极处理并与买方达成和解处理办法,同时向买方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责任。
  (3)、卖方若不能按时完成安装调试,按照每延迟1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支付未完成安装调试设备价款0.05%的违约金;迟延达10 日的,卖方必须提供确切的完成时间,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买方所有已收取的价款及费用(如有),并支付买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卖方应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
  (4)、如果设备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买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使该产品达到验收标准;如果整改时间超过3个月仍达不到验收标准,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在卖方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协商验收。若买方解除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买方所有已收取的不合格设备对应的价款及费用(如有),并支付买方不合格设备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卖方应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自买方处取回设备,逾期取回买方不负保管责任。若买方同意协商验收,卖方应支付对应设备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
  (5)、卖方完成合同产品交付义务后,买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付款一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0.05%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赔偿金责任,但最高不超过迟延付款金额的5%。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22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443602),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800万美元,住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赢洲路2号;法定代表人:瞿晓铧。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棒、太阳能硅片、太阳能发电应用系统、太阳能电站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阿特斯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棒、太阳能硅片、太阳能发电应用系统、太阳能电站及相关产品的设计与制造,资金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5年至今,阿特斯公司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400万元,约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2.33%,合同产品的交付将对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有利于促进公司光伏装备的市场拓展,进一步扩大公司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签署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