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光伏装备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功科技”)和江苏协
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于2013年9月10日在江
苏徐州签署了合同编号为XXACL-SCCL-2013-0729号《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
称“租赁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将94台JJL800C多晶硅铸锭炉出租给江苏协
鑫,租期5年,五年总租金为人民币9,400.00万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1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301000022997),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
年10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
254,965万元,实收资本为254,965万元,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坡里路东、黄
石路南;法定代表人:舒桦。经营范围:多晶硅锭、单晶硅棒、太阳能级及电子
级多晶硅片、单晶硅片、太阳能级电池及组件的研究、生产、销售,太阳能、电
子产业有关的工程咨询、项目开发;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
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
公司,股份代号3800)之全资子公司协鑫光伏电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和全资子
公司保利协鑫(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公司。截至2013年6月30
日,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1,066,637万元,股东权益为
278,115万元。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度公
司向江苏协鑫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金额为0.66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
额的0.0008%;2013年至今公司向江苏协鑫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金额为0.28
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0.0007%;2013年至今公司向江苏协鑫采购货
物及接受劳务的金额为1,500.00万元,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的3.53%。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13年9月10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租赁标的
租赁设备名称:多晶硅铸锭炉;型号:JJL800C;数量:94台。
4、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5年,自全部设备到货安装完毕具备投料条件之日起计算。
5、租赁金额
单台设备年租金人民币:20万元;全部设备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880.00
万元;五年总租金人民币:9,400.00万元(即合同总价款)。
6、租金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1)支付方式:
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2)付款安排
a、第一年度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全部设备到货安装完毕,且江
苏协鑫收到公司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两周内支付玖佰肆拾万元租金(发票金额
与支付的租金金额相一致);第二次付款时间为全部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且江苏协
鑫收到公司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两周内,江苏协鑫再支付940.00万元租金(发
票金额与支付的租金金额相一致)。
b、第二年度租金1,880.00万元,年度租金采用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第
一年度的第二次付款时间的次年同月份。但公司必须在江苏协鑫付款之前开具与
付款等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江苏协鑫。
c、第三年至第五年度的年租额均为1,880.00万元,年租金均为一次性付款,
支付时间为上一年度租金付款时间的次年同月份,但公司必须在江苏协鑫付款之
前开具与付款等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江苏协鑫。
7、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
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均于2013年11月5日前交至江苏协鑫项目施工现场。
(2)交货地点
江苏协鑫工地现场,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卸货。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
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合同生效。
9、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因公司原因而不能交货(公司交付设备的日期迟延超过三周也视为不
能交货),公司应按不能交货的设备的五年总租金的2倍向江苏协鑫承担违约责
任。
(2)凡江苏协鑫已向公司书面通知租赁的设备,江苏协鑫承诺不予以退租。
否则江苏协鑫应向公司赔偿退租设备价值(单台贰佰万元)减去该部分设备已付
租金。
(3)如第二次性能验收仍未通过,则公司应承担所涉及设备五年租赁总价
款20%的违约金,且公司有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
(4)如果江苏协鑫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视为违约,公司有
权按江苏协鑫应付租金的每天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到江苏协鑫付清款项为
止,但最迟不超过90天,若超过90天应付未付部分的租金,从第91天开始按
每天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老客户,本次租赁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方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上述设备的如期交付租赁,
可以有效盘活公司的存量资产,将对本公司今后五年的经营业绩产生良好的影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