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 德豪 编号:2021—88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4)。
2021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5)。
2021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或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 1308 号。
王冬雷,男,1964 年 1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广
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晟,男,1967 年 9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广
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李华亭,男,196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
京市海淀区。
郭翠花,女,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执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涂崎,男,1977 年 7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王建国,男,1956 年 3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
区。
郝亚超,女,1978 年 12 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独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河西
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并要求听证;当事人王建国、郝亚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德豪润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 2018 年年报
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12 月 10 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
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LED 芯片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
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 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 2018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德豪润达虚增 2018 年度利润,导致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德豪润达少计提 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 2018 年度
利润 2,910,586,411.77 元
根据 LED 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2018 年底,德豪润达 LED 芯片
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部分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 2018 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910,586,411.77 元,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2,910,586,411.77 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95,000,000.00 元
2017 年 6 月,地方政府部门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 LED 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
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 1.25 亿元。蚌埠三颐分
别于 2018 年 2 月、2018 年 4 月收到该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的 1,000 万元、1,500 万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德豪润达应收蚌埠高新区财政局政府补助 10,000
万元。经查,2018 年年报披露前,德豪润达已得知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该剩余 10,000 万元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德豪润达在 2018 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
备 5,000,000.00 元,少计提 95,000,000.00 元,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95,000,000.00
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2018 年 8 月 10 日,就美国 Lumileds 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
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
费用,德豪润达须向 Lumileds 补偿研发费用 6,600 万美元。德豪润达 2018 年报
披露了该诉讼,但未计提预计负债。2019 年 5 月 10 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
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某毅应向原告
Lumileds 支付 6,600 万美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
规定,该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 2018
年年报少计预计负债 452,971,200.00 元(按 2018 年12 月 31 日汇率1 美元=6.8632
人民币计算),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452,971,200.00 元。
2019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德豪润达相继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对 2018 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结果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910,586,411.77 元,少计提其他应收
款坏账准备 95,000,000.00 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452,971,200.00 元,合
计虚增 2018 年度利润 3,458,557,611.77 元,导致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德
豪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德豪润达相关公告、2018 年年报、相关会议纪要、决议、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明细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德豪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冬雷,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层需向其进行汇报,且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王冬雷知悉并同意上述违法行为。王晟,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冬雷是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知悉上述违法行为。李华亭,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违法行为,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起决定、主要作用。郭翠花,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涉及财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具体负责相应财务处理工作。涂崎,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知悉公司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项,未将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 2018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王
建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应当具备发现公司财务处理方面存在违法事实的专业能力,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提出异议。郝亚超,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应当具备发现公司未决诉讼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对于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冬雷、王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是其他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
(一)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
1.德豪润达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停 LED 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 2018 年
年报涉嫌重大遗漏情形。理由:总裁办公会无权决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德豪润达未作出关闭芯片工厂的有效决议;在总裁办公会后未实施关闭芯片工厂的具体操作;已在 2018 年年报中对 LED 芯片业务情况作出分析,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德豪润达因疏忽导致 LED 芯片业务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范围确定出现失误,
从而导致在 LED 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上出现少计提的情形,但已在2018 年年报披露后及时作出会计差错调整,补充计提 LED 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
3.德豪润达对政府补助存在合理期待,不存在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 2018 年度利润情形。
4.德豪润达不存在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 2018 年度利润情形。理由:
陪审团的初步裁决尚不构成德豪润达的现时义务;德豪润达在国内已经提起针对性诉讼,该等诉讼最终可能赔偿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各方共同签署的和解协议最终确定的和解金额与初步裁决结果不同。
德豪润达全部申辩意见如上,认为不应被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意见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意见。
1.王冬雷的申辩意见:(1)未在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不直接参与德豪润达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没有完全控制力,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关闭 LED芯片工厂的内容未实际执行。(2)2018 年底及 2019 年初曾经多次向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建议 2018 年年报应当对 LED 芯片业务全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公司内部对 LED 芯片业务发展判断存在较大分歧,因疏忽导致在确定 LED 芯片业务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上出现失误,出现少计提情形。(3)在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2.王晟的申辩意见:(1)不是德豪润达实际控制人,虽是董事长,但因身体原因,不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