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 德豪 编号:2021—18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3日(星期三)下午2∶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月28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晟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590,3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64,720,000股的28.366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7,18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64,720,000股的17.973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402,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64,720,000股的10.3927%。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402,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64,720,000股的10.3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402,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64,720,000股的10.3927%。
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307,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438%;反对1,28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6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11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007%;反对1,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993%;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张杰先生(简历附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张杰先生简历
附:张杰先生简历
张杰,198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初级经济师。2018年9月进入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目前担任投资管理部部长;2019年6月起至今兼任安徽泽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凯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兼任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