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2—11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与PEA Energy Co.,
Ltd.及KANTHAWICHIT ENGINEERING CO.,LTD.签署了《销售合同》,本公司将向
KANTHAWICHIT公司销售一批LED路灯产品,合同金额86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411
万元)。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一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PEA Energy Co., Ltd.(中文译名:PEA 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112/117 Saima Rd., Nonthaburi Province, 11000, Thailand
法定代表人:MR. SUTO SRANGKAM
公司类型:依泰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与政府相关的工程(电力类)
成立时间: 2011年
PEA 能源有限公司与泰国电力局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现在正与本公司及
KANTHAWICHIT ENGINEERING CO.,LTD.合作进行泰国电力局的路灯工程项目投标。
2、交易对方二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KANTHAWICHIT ENGINEERING CO.,LTD.(中文译名:KANTHAWIC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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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170/1-3 PHONGWECH-ANUSORN 2 SUKHUMVIT 64 RD,.BANGJAK,
PRAKANONG, BANGKOK,THAILAND 10260
法定代表人:Mr. CHAMNONG KANTHAWICHIT
公司类型:依泰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电力工程
成立时间:超过30年
全泰国五大电力工程公司之一,总部设在曼谷,团队遍布全泰国。承接一切
有关泰国国家电力工程的安装与维护,更参与当地的政府工程投标,向国内的工
厂订货卖给泰国的政府部门。现在与本公司及PEA 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全面进行泰
国相关的路灯改造工程。该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PEA 能源有限公司及KANTHAWICHIT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合同签署前,公司与两家公司均未发生过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当事方一: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简称“ETI”或“卖
方”)
合同当事方二:PEA 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中简称“PEAE”)
合同当事方三:KANTHAWICHIT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中简称“KANE”或“买方”)
1、各方已同意就销售LED路灯(“路灯”)达成协议,这是为了将ETI的节能照
明灯具向泰国电力局进行销售前测试而签署的试验性订单,以期可以在未来几年
为泰国电力局提供后续LED路灯的目的。
2、价格:合同约定价格。ETI将为每批出货向KANE出具发票,包括该批货物
的数量、单价与总金额。所有价格应是CIF泰国。
3、交货期:按双方约定分三批在2012年10月30日之前交货。
4、付款条件:(1)首批装船:该批装运货值的40%将于2012年4月18日前,由
KANE以预付款的形式提前支付给ETI;该批装运货值的30%将于货物到达泰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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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5天内,由KANE支付给ETI;余下的30%货款将在前次30%货款既定支付日后的15
天内,由KANE支付给ETI。(2)第二批装船:该批装运货值的40%将于2012年6月18
日前,由KANE以预付款的形式提前支付给ETI;该批装船货值的30%将于货物到达
泰国之日起15天内,由KANE支付给ETI;余下的30%货款将在前次30%货款既定支付
日后的15天内,由KANE支付给ETI。(3)第三批装船:该批装运货值的40%将于2012
年9月18日前,由KANE以预付款的形式提前支付给ETI;该批装船货值的30%将于货
物到达泰国之日起15天内,由KANE支付给ETI;余下的30%货款将在前次30%货款既
定支付日后的15天内,由KANE支付给ETI。
5、违约责任:(1)除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运延迟的情况之外,如果是由
于ETI的责任而导致路灯的分批交运延迟,PEAE将获得从规定的装船日算起,每7
天为一个计算周期,每个计算周期相当于该批装运货值1%的违约赔偿金。总赔偿
金额不能超过该批货值总金额的1%。(2)除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运延迟的情
况之外,如果是由于PEAE或KANE的责任而导致路灯的分批交运延迟,ETI将获得从
规定的装船日算起,每7天为一个计算周期,每个计算周期相当于该批装运货值1%
的违约赔偿金。总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该批货值总金额的1%。
6、合同终止:(1)当合同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约的情况不
能够弥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在以书面请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失败后
的三十天内,任何对方当事人都可以终止本合同,并立即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2)
当PEAE和KANE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或未能依照本合同条款
支付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时,ETI可以终止本合同,并立即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3)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也不影响在本合同任何条
款明确或暗含的规定中显示在合同终止时实际产生的效力或延续的效力。
7、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于泰国法律的管辖与解释。
8、争议解决:在本合同项下发生争端时,合同各方承诺将继续真诚地进行谈
判,以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来解除争议。如果所进行的这些步骤在第一次通知后
六十日内证明是不成功的,其中一方可诉诸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争议。
9、协议语言:本协议以英语与泰语这两种语言写就而成,当两种语言的文本
有出入时,以英语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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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销售合同的签署是公司LED节能照明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东南亚市
场的重要成果,合同金额约占公司2011年度营业收入306,710万元(快报中数据,
未经审计)的1.76%,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2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另外,
如该合同销售的路灯产品获得泰国电力局的认可,将有可能达成后续的LED路灯的
供货协议,对公司未来数年的发展带来较大的正面影响。
五、合同风险提示
1、风险提示:本合同是为了将ETI的节能照明灯具向泰国电力局进行销售测
试而签署的试验性订单。本合同销售的路灯产品是否得到泰国电力局的认可,以
及如果得到认可后未来数年是否能够取得后续供货协议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后生效。
3、合同的履行期限:从签署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
六、备查文件
三方签署的《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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