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除离职外)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以2015年8月20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553名激励对象授予5287.7万份股票期权。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独立董事:盘莉红、武文生、郝颖、高闯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