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11027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子公司重庆华邦酒店旅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邦酒店”)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与胡维签署了房屋出售合同,华邦酒店
向胡维购买其坐落于武隆县巷口镇的房产。本次交易详细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之控制子公司重庆华邦酒店旅业有限公司向胡维购买其私有的房屋,
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的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让,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693.86万元,转让价格依据转让标的截止2011年7月13日的评估值
为基础,转让标的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
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胡维先生担任华邦酒店总经理职务,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华
邦酒店向胡维先生购买房产构成关联交易。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
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房产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姓名:胡维
身份证号码:512326********0013
住所: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 39 号 4 幢 7-1
2、关联关系说明
胡维先生担任重庆华邦酒店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华邦酒店向胡维先生购买房产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控制子公司重庆华邦酒店旅业有限公司向胡维购买其私有的房屋,
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的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让,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693.86万元。该房屋坐落于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43号第2层,总
建筑面积 1256.99平方米,总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 238.26平方米;产权证共3个,
即:武307房地证2007字第1916号、武307房地证277字第1917号、武307房地证2007
字第1918号。截止估价时点2011年7月13日,转让标的未登记他项权利。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重庆华邦酒店旅业有限公司向胡维购买其私有的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93.86万元,转让价格依据截止2011年7月13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
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胡维
乙方:重庆华邦酒店旅业有限公司
2、成交金额: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
让),房屋坐落于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 43 号第 2 层,建筑面积 1256.99 平方米,
产权证号为:武 307 房地证 2007 字第 1916 号、武 307 房地证 277 字第 1917 号、
武 307 房地证 2007 字第 1918 号,该房屋之上未设置任何抵押权、亦不存在租赁
情形。经双方协商,以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为
转让价格,即人民币 693.86 万元整。
3、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预付房屋价款 350 万元给甲方。待房屋所有权变更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交付甲方。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上述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
4、其他
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
该房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乙方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
屋所有权证》。双方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但因该房屋转让而产生的税费则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
自承担。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
在交易时没有产生任何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且
作为房屋转让前之产权人应缴纳的所有应缴费用,甲方及其他房屋共有方均已缴纳。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在
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有权
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5%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按总房价款的 1‰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10 日,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收
到乙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全额返还乙方,并
按总房价款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
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在收到乙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将乙方已付款全额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重庆市的旅游城市武隆县,位置条件较好,交通便捷,住
宅集聚度较高,该房产由胡维先生从事酒楼经营,胡维先生同时担任华邦酒店总
经理职务,为减少华邦酒店的同业竞争,华邦酒店向胡维购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
施。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展华邦酒店的主营业务,提升品牌效应,增强企业
盈利水平,同时为本公司在旅游产业的投资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本次关联交易
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 2011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胡维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总金额为 693.86 万元(即本次交易金额)。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作为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华
邦制药拟向胡维购买其私有的房屋之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核查和了解,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依据截止 2011 年 7 月 13 日的评估值为基础,交易
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
益。我们同意华邦酒店向胡维购买其私有的房屋。
九、备查文件
1、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房屋出售合同。
请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