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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3 深市 伟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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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2022-013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伟星股份:2022-013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6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 238 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6 名,代表公司股份 422,741,9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378,913,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1
名,代表公司股份 43,828,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1 名,代表公司股份 43,828,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74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74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3,828,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2,74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2,74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22,74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74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3,828,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陈智敏女士、毛美英女士以及周岳江先生作了 2021 年度述
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 2022 年 4 月 1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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