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决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情况概述
1、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形式,以 2.9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 149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1,800 万股普通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020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2.95 元/股的价格授予 149 名
激励对象合计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在确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在缴款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7 万股。因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原因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 149 名激
励对象合计授予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办理激励对象缴款等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 万股。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人数由 149 人调整为 14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00 万股调
整为 1,783 万股。上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也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变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姓 名 职 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日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蔡礼永 董事、总经理 60 3.365% 0.079%
谢瑾琨 董事、董秘、副总经理 40 2.243% 0.053%
沈利勇 董事、财务总监 35 1.963% 0.046%
张祖兴 副总经理 38 2.131% 0.050%
郑 阳 副总经理 40 2.243% 0.053%
章仁马 副总经理 35 1.963% 0.046%
洪 波 副总经理 30 1.683% 0.040%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 1,505 84.408% 1.985%
和业务骨干(140人)
合计(147人) 1,783 100% 2.352%
四、 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及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对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无异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就董事会本次调整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在授予登记过程中,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而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无异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在授予前调整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内容
及程序符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