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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公告日期:2020-09-19

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
指南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授予 149 名激励对象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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