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于2013年7月4日经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确定以2013年7月8日为授权日,授予十名激励对象合计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83元/股。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9.33元/股。
因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040万股,行权价格调整为6.56元/股。
经激励对象申请并缴款,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十名激励对象于2014年10月10日完成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合计312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以及股份登记工作。截止目前,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8万份,行权价格为6.56元/股。
二、本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15年5月5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339,804,4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5月15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Q=Q0×(1+n)=7,280,000×(1+0.2)=8,736,000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6.56-0.6=5.96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P=P0÷(1+n)=5.96÷(1+0.2)=4.9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应调整为873.60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4.97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授权和批准,以及调整的方法和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