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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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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在天津南港工业区投资建设尼龙新材料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00亿元(以实际投资为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尼龙新材料项目

    (二)项目内容:乙方拟在天津经开区成立新的独立法人公司,以丁二烯等为原料,在南港工业区投资建设高附加值尼龙新材料项目。该项目为中石化南港乙烯产业链下游项目。

    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适用于乙方为落实项目拟在天津经开区投资设立的、或作为控股股东拟在天津经开区投资设立的天津新和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实际以工商注册登记名为准),以下统称为“项目主体”。

    上述项目主体完成工商登记后,企业名称有变更的,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项目主体进行确认;企业名称一致的,由项目主体出具确认函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应当由项目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成立后的项目主体享有并承担,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应当由项目主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连带或者非连带的责任。

    (三)项目规模及进度

    项目总投资约 100 亿元(以实际投资为准),总占地约 38 万平米,统筹规
划布局、分两期实施。

    一期项目拟占地约 20 万平米,投资约 30 亿元,利用企业自主开发技术,建
设 10 万吨/年己二腈-己二胺项目;待一期项目投产后,启动二期项目。二期项目拟投资约 70 亿元,规划建设 40 万吨/年己二腈-己二胺,并向下游材料端延伸建设 40 万吨/年尼龙 66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投资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实际确定为准。

    (四)协议重大变更

    甲方给予本协议项下的政策支持均基于本协议中的项目内容和项目主体的各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主体最短经营期限内,若项目内容、规模、项目主体控股股东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体应提前 30 天书面向甲方说明情况。
    甲、乙方应秉承最大善意就此进行充分沟通。经沟通后,甲方认可项目主体进行重大变更的原因及目的,且认可该重大变更不会对甲、乙方利益及天津经开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甲、乙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甲方有权根据变更后的项目情况调整本协议项下项目支持中的扶持事项、扶持标准及扶持期限。

    (五)违约责任

    甲、乙方应以本协议为依据,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如项目主体未能达到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修改、停止本协议项下项目支持中的扶持政策,如项目主体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承诺,导致重大负面舆情,或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项目主体应退回已享受的各项支持
和权益。

    (六)保密条款

    本协议条款均为保密信息,甲、乙方及项目主体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除非按照法律要求,否则未经任何一方书面许可,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协议内容透露给协议外的第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此条规定,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七)其他

    1、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2、任何与本协议履行有关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保密,且善意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主体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书面约定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此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除非特别写明,本协议中出现的货币单位“元”均为人民币。

    5、本协议以中文书写,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如双方采用纸质签约,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采用电子签约,本协议自双方加盖电子公章并经公证后生效。

    四、资金来源

    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采用自有资金或融资方式投资,同时将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手续。

    五、项目可行性分析

    (一)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本项目实施有利于当地尼龙新材料上下游产业链的延伸、提升发展新空间;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带动区域新材料产业集聚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本项目采用丁二烯法制备己二腈,完善碳四综合利用产业链,从而推
进园区内尼龙树脂等高性能材料的发展,打破国外企业对己二腈的垄断,并且符合天津南港工业园区的产业规划。

    (三)本项目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本项目的实施已具备成熟的技术基础,技术风险较低。

    (四)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备,本项目地处天津市南港工业区,水、电、天然气、蒸汽等配套设施完善。

    (五)本项目产品商业附加值高,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良好,项目抗风险能力较强。

    六、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目前公司在新材料单体合成技术、聚合技术以及聚合物下游应用改性等方面形成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管控和市场销售等优势。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新材料业务,延伸尼龙新材料上下游产业链,协同技术、资源和市场优势,发展大产品,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是基于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该项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如项目能按预期实施,对未来几年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以及营业收入、净利润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七、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指标、资质等的取得尚需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及备案,最终取得核准或备案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该项目未来可能面临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一定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尼龙新材料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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