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21-02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区间为 30,000 万元-60,000 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1 元/股(含本数)。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人民币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区间为 7,317,073 股-14,634,1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区间为0.28%-0.5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2、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原因,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股份回购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持股对象放弃认购股份、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的股份转让给持股对象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份回购期间内尚无其他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后续,前述主体若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加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在依法履行程序后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回购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1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股份的价格区
间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综合考虑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送红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区间:人民币 30,000 万元-60,000 万元(均
含本数),具体回购金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本次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区间为 7,317,073 股-14,634,1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区间为0.28%-0.57%。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送红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1、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以下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若按回购金额上限 60,000 万元、回购价格人民币 41 元/股测算,预
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4,634,146 股。按目前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回购完成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股) 比例(%) 股份数额(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0,311,084 1.18 44,945,230 1.7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48,083,676 98.82 2,533,449,530 98.26
合计 2,578,394,760 100 2,578,394,760 100
本次回购若按回购金额下限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人民币 41 元/股测算,预
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7,317,073 股。按目前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回购完成后预计
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股) 比例(%) 股份数额(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0,311,084 1.18 37,628,157 1.4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48,083,676 98.82 2,540,766,603 98.54
合计 2,578,394,760 100 2,578,394,760 100
注: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本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3,364,797.4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2,023,138.01 万元,货币资金总额为 641,261.29 万元。若本次回
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6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
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1.7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97%。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2021 年 7 月 15 日,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柏藩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1,0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公司股份回购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其他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后续,前述主体若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作为公司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实施该用途,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