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8-03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下午2时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柏藩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8,356,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06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10,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636,573,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65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3,8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638,316,9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
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1%。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638,316,9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
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1%。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638,316,9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
权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638,322,9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
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1%。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38,332,9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3,686,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353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37,858,1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9%;反对470,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3,211,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6.5561%;反对 470,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84%;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7655%。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