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1914 深市 招商积余


首页 公告 招商积余: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收到《贷款承诺函》暨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招商积余: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收到《贷款承诺函》暨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5


证券代码:001914          证券简称:招商积余        公告编号:2024-
50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协议》、收到《贷款承诺函》暨获 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并获得招行深圳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招行深圳分行拟为公司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92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

    2、《合作协议》的签署涉及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的关联交易,已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管理层实施的授权
范围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1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方案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8)。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与招行深圳分行
签署《合作协议》,同时招行深圳分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承诺将为公司提供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融资支持,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二、《合作协议》对方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负责人:王小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批准且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招行深圳分行为招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建民为招商银行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的规定,招商银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第一条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战略客户,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的范
围内,充分利用甲方的服务资源,为乙方提供回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融资支持。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全面、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相互信任,相互
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甲方已向乙方出具《贷款承诺函》,
甲方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要求,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并经甲方批准,拟为乙方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920万元的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乙方根据资金规划拟使用甲方本条所述贷款的,甲方承诺将在《贷款承诺函》的方案内向乙方提供专项贷款,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单位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可以延长。

    四、《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

    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要求并经招行深圳分行批准,招行深圳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拟为公司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920 万元的贷款额度,主要要素包括:

    借款主体: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920 万元

    借款期限:12 个月

    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借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

    担保条件:信用

    放款条件:

    (一)具体业务需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并符合招商银行按照上述通知制定的贷款政策、标准和程序。

    (二)本笔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应符合内外规,将贷款资金汇入借款主体专用证券账户或指定的回购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招行深圳分行承诺将在上述方案内向公司提供专项贷款,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将载明至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中。

    五、对公司的影响

    《合作协议》的签署并获得《贷款承诺函》可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融资支持。公司将根据资金规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确定本次回购资金具体来源。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合作协议》;

2、招行深圳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