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914 证券简称:招商积余 公告编号:2023-41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10月 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聂黎明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股份 696,12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6509%(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662,478,2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77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33,648,7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734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
人共 28 人,代表股份 33,648,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34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696,127,000 696,126,100 99.9999% 900 0.0001%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47,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696,127,000 696,126,100 99.9999% 0 0.0000% 900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47,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696,127,000 696,126,100 99.9999% 900 0.0001%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47,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696,127,000 692,487,254 99.4771% 3,639,746 0.522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9,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831%;反对 3,639,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81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和董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