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
……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组织的工作经费。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要经营 (本条款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范围是:
(一)开办商场、宾馆、餐厅,经营旅游服务
业;
(二)兴办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三)开办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四)开展科技交流活动,进行技术贸易,提
供科技、经济和法律咨询、代理服务;
(五)经营贸易:电子计算机、机械电器设备、
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文化办公用品、化工原料、
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棉麻、
中成药、西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土
产品、粮油食品、果菜;
(六)举办各种产品展销;
(七)经营公司自有房产并对外承接楼宇及其
配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八)开办仓储业和运输业;
(九)从事各类投资;
(十)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一)劳动派遣;
(十二)租赁服务;
(十三)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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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商务辅助服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各类投资,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
开办商场、宾馆服务配套设施(具体项目另发执照); 产开发、经营;从事各类投资,开办商场、宾馆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配套设施(具体项目另发执照);国内商业、物资供品);自有物业管理、经营、举办各种产品展销、开 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管理、展科技交流活动、举办科技学术交流会议;劳务派 经营、举办各种产品展销、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举办遣;房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科技学术交流会议;劳务派遣;房产租赁服务;鉴证公司经营方式:投资、开发、生产、购销、租赁、 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 式。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依下列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与、继承和质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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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的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份而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导致其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在六个月内卖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份而持有百分之五
出该部分公司股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 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 ……
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款所述事项发生之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起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 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款所述事项发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
向人民法院起诉。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 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会的决议内容; 询;
(四)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民法院提起诉讼;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质询;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财务会计报告;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