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0 年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买卖行为事后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交易所上市 A 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到下
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 25%重新计算。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关联人及关联人证券账户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交易
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
照第七条的规定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向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
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后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