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4-3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
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
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3 年
末拥有合伙人 245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
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3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500 人。安永华明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0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6.69 亿元,证
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97 亿元。2022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8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1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其中,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安永华明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
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安永华明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为范文红女士,项目经理为方艳丽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张思伟先生,均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从业经历及执业资质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范文红女士,于 199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于 2022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行业为制造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项目经理、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方艳丽女士,于 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于 2021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1 家上市公司年报及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思伟先生,于 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于 2022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以及采矿业。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发生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审计收费定价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经验、级别及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2024 年度,公司拟支付的审计费人民币 55 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3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2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没有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