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3-35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3
年 5 月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
开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
代表监事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本届监事会同意提名采连革先生、周银辉女士、种煜晖女士(简历见附件)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近期,公司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位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23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采连革先生,1967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8
年 7 月,武汉工业大学学习;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10 月,河南建材研究设计
院工艺设计室职员;1990 年 10 月至 2005 年 7 月,历任河南省冶金建材工业厅
发展规划处、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政策处、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政
策处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历任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河
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主任、主任;2010 年 11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2013 年 7 月至今,任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采连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周银辉女士,1980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2001 年 7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工作;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会
计、资产管理主管、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1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在河南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2年 5 月,在河南省立安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总会计师,兼任河南绿原林产品有限公司、河南扬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2 年 5 月至今,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部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周银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种煜晖女士,1978 年 2 月出生,在职法律硕士,经济师。1996 年 9 月至 2000
年 7 月,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学习;2001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工作;2007 年 7 月至 2021 年 8 月,在河南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8 月,在深圳国裕高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种煜晖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