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400 证券简称:江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标的名称:江阴一合乙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以下简称“江阴一合”或“合伙企业”)
●拟投资金额:2,000.00万元
●风险提示:创业投资基金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各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具体合作内容以最终正式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创业投资基金尚需经登记机关审批、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运行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投资决策及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及资源优势,立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战略和长远目标,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一合”)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江阴一合乙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一合拟认缴出资总额为4,848.00万元,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均为南京一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金额为2,000.00万元,占江阴一合认缴出资总额的41.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专业投资机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机构名称: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27L0F82D
成立日期:2022年8月19日
法定代表人:郑睿
注册资本:1,280万元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文泰街85号综合楼四楼8411-22-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泛半导体产业链及航空航天等科技领域。
登记备案情况:南京一合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507。
股东情况:郑睿持股比例为54.6875%,上海翱宗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23.4375%,朱杰持股比例为21.8750%。郑睿为南京一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说明:南京一合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南京一合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一合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1592743W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法定代表人:顾清波
注册资本:65,163.6241万元
注册地址: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经营范围:玻璃纤维纱、织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他产业纤维的织物及制品、建筑及装饰增强材料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49941H
成立日期:2000年1月29日
法定代表人:朱卫
注册资本:70.01万元
注册地址:江阴市周庄镇长和街10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朱卫持股99.9857%,李明持股0.0143%。
关联关系说明: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
三、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江阴一合乙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注 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2、基金规模:4,848.00万元
3、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5、注册地址: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200 号 206 号(具体经营场所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6、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登记 机关核定为准)。
7、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
(万元) 例
1 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 普通合伙人 现金 48.00 0.99%
理有限公司
2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 现金 2,000.00 41.25%
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 有限合伙人 现金 1,500.00 30.94%
有限公司
4 江阴市康德企业管理 现金 1,300.00 26.82%
有限公司
合计 4,848.00 100.00%
四、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满7年之日止且不晚于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合伙企业投资期为自首次交割日起1年,退出期为6年,合伙企业投资期结束后,不得进行新增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本型理财活动除外)。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延长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含)两年。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缴付出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款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中载明的合伙企业指定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各有限合伙人的首次交割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万元,且全体合伙人的首次交割出资金额需符合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监管要求。
(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照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10)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1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12)有权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3)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运营、项目退出的合伙事务。
(1)负责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根据合伙协议出具缴付通知;
(2)负责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3)负责寻找拟投项目;
(4)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运作需要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5)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7)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8)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除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外,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7)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管理方式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