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8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1 号)核准,公司由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35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606.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700.7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905.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
[2023]0460 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补流专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及后续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播恩集团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56851069 0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6851069,截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修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婷婷、龚思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