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公告编号:2024-040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安电工”)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对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四十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新增
二条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
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
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
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日计算。存
六条 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
在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之一的,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
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费用由公司承担。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和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第五十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三条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第 五 十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交易时间,即
八条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
董事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合并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 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第八十 (二)每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担任的 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三条 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以过半数表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决通过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权利;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
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
举;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
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新增第
八十五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条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董事或监事当选规则
新增第 (一)等额选举
八十六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当选。
条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且当选
人数等于或少于该类别应选人数时,该候选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若当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