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6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清华大学签署建立联合研究中心
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近期与
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乙方”),具体承办单位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以下简称
“环境学院”)签署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哌嗪类吸收剂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或“本协
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在
哌嗪类吸收剂领域,充分利用环境学院在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
开发成果、开发经验与平台,结合公司的哌嗪及其衍生物在烟气脱硫脱碳领域
工程应用优势,联合成立“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哌嗪类吸收剂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联合研究中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简介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源于国立清华大学于 1928 年设立的市政工程系,是我国
环境保护领域的高水平研究中心。学院坚持面向国家环境保护战略需求,围绕
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保护、给水排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大气污染控制、固
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生态学、环境健康、环境
系统分析、环境管理与政策、环境可持续性、水质与水生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了
一大批基础性、前瞻性、创新性和战略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此外,学院
多项科研成果为国家重大行动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提供了支撑,多项创新技术
成功投入重大环境工程实际应用并持续改进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效
益。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联合研究中心组织机构
1、联合研究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建在清华大学,依托清华大学环境学
院,其运行管理需遵守清华大学相关规定。
2、联合研究中心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双方任命的资深
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委派 7 人共同组成,甲方派员 3 人,乙方派员 4 人。管委
会主任由乙方派员担任,管委会副主任由双方派员分别担任,任期三年。
3、联合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在管委会指导下主持研究开发计划和管理联合研究中心日常工作。
(二)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1、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费,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研究中心即自动撤销,该终止或撤销行为无需经过通知、公告等方式即
可发生效力。
2、 如果联合研究中心不召开管委会,乙方可按程序撤销联合研究中心。
3、 如果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且符合续签条件,可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
报请双方主管部门批准,签署续签协议。
4、 不符合续签条件,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即自动终止,联合研究中心自动撤销。5、 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联合研究中心无法继续运行时,经双方讨论同意,可提
前终止本协议。
(三)项目经费及支付方式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向联合研究中心三年累计提供经费不少于 1500 万元人民币,包括运行费 200 万元。甲方投入乙方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实验而购置的设备、器材归乙方所有。
2、费用分三年支付:第一年 600 万元,第二年 500 万元,第三年 400 万元。
(四)知识产权归属
1、联合研究中心成立前,甲乙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归原持有方。如甲方使用乙方已有技术成果,甲方须与乙方另行签署技术许可合同。
2、联合研究中心成立后,在中心支持下产生的技术成果:
(1)由一方科研人员独立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完成方所有,另一方享有免费永久普通许可实施权;
(2)由双方科研人员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控股子公司欣诺环境(浙江)有限公司与乙方共有,对共有知识产权的实施和普通许可,由双方分别进行并分别享有其收益;对共有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转让等处置及收益分配,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各自审批手续后另行签订合同。以共有知识产权申报科技奖励时,清华大学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清华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
四、协议签订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联合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是:1)设计开发适用于工业烟气脱硫、脱碳的新型高性能哌嗪衍生材料;2)开展哌嗪基脱硫脱碳吸收剂综合评价测试;3)开发哌嗪基吸收剂脱硫脱碳工艺包;4)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本次合作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协议书的签订有利于拓展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短期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研发项目的开发需要一定的周期,且存在研发活动固有的风险。本次合作对公司当前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协议签订后续进展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与清华大学签署的《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哌嗪类吸收剂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