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
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
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于 2024 年 7 月 8 日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
代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叶汀先生(董事长)、吕安春先生(副董事长)、鲁国
富先生、严利忠先生
2、独立董事:陈翔宇女士、葛凤燕女士、顾凌枫先生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
的要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上 述 人 员 简 历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叶汀(主任委员)、陈翔宇、吕安春;
审计委员会委员:陈翔宇(主任委员)、葛凤燕、顾凌枫;
提名委员会委员:顾凌枫(主任委员)、鲁国富、陈翔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葛凤燕(主任委员)、顾凌枫、严利忠。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陈翔宇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1、非职工代表监事:吕银彪先生(监事会主席)
2、职工代表监事:应钱晶女士、孟春凤女士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以上 3 名监事组成,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均未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三分之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人员简历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和 2024 年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一)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总经理:沈华伟先生
2、副总经理:鲁国富先生
3、董事会秘书:鲁国富先生
4、财务总监:严利忠先生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中,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鲁国富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秘书鲁国富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2 号
联系电话:0575-82728851
传真号码:0575-82115528
电子信箱:lu@xingxinchem.com
(二)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魏柳莹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魏柳莹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证券事务代表魏柳莹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2 号
联系电话:0575-82728851
传真号码:0575-82115528
电子信箱:lu@xingxinchem.com
四、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郑传祥先生、朱容稼先生、邓川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三位独董离任后,将不在公司或者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吕安春先生因届满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其离任高管后,在公司依旧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上述离任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股份变动将继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履行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沈华伟,男,中国国籍,1984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
学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位。2007 年入职公司,历任公司车间副主任、生产部经理;2018 年至今,任公司生产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生产有关事项,统筹生产计划管理;2024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沈华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99,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通过持股平台绍兴上虞璟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璟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2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2.82%股份;其配偶通过持股平台绍兴上虞璟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11%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鲁国富,男,中国国籍,1976 年 12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大专学历。曾任上虞热电厂办公室科员;
2004 年 1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4 年 6 月至今,担任欣诺环境(浙
江)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鲁国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398,8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通过持股平台璟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2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5.42%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严利忠,男,197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曾任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会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审计经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高级经理、授薪合伙人;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9 月至
今,担任公司董事。2024 年 4 月至今,担任虞欣(杭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严利忠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持股平台璟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75%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魏柳莹,女,199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历任公司财务人员、董秘办工作人
员;2020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魏柳莹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