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4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2024年4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
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 年4月16 日召开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拟以未来实施权益
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元人民币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中的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800万股
为基数测算,预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560万元,以股本溢价转增3,520万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2,320万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公司拟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转增股本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
配总额、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
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
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23,200,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4月2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4年4月24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4年4月24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 66,442,675.00 75.50% 26,577,070.00 93,019,745.00 75.50%
通股
高管限售股 0.00 0.00% 0.00 0.00 0.00%
首发前限售股 6,600,000.00 61.76% 2,640,000.00 9,240,000.00 7.50%
首发后限售股 442,675.00 0.50% 177,070.00 619,745.00 0.50%
二、无限售条 21,557,325.00 24.50% 8,622,930.00 30,180,255.00 24.50%
件股份
三、总股本 88,000,000.00 100.00% 35,200,000.00 123,200,000.00 100.00%
注:最终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准。
七、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123,200,000股摊薄计算,2023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1.15元。
公司股东叶汀、吕安春、鲁国富、绍兴上虞璟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鲁国富
咨询电话:0575-82728851
传真电话:0575-82115528
九、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