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
073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微智能”)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为“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7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6.86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110.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为 8,992.92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95,117.58 万元。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8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万元) (万元)
1 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 67,527.07 67,527.07
2 智微智能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1,235.71 9,572.09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万元) (万元)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18,018.42
合计 98,762.78 95,117.58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的
募集资金 55,897.98 万元。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考虑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保障募投 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拟增加智微智能作为“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智
微”)共同实施募投项目,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入 实施主体
金额(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谢岗智微智能科技 67,527.07 东莞智微 东莞智微
项目 智微智能
(二)新增实施主体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915.7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袁微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02079P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B-1303
营业期限:2011-09-07 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设备的研发、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劵、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设备的生产。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
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此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也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
效。
五、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议情况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考虑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董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公司作为“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
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注销及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公司作为“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智微智能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