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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2-10-25

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DH SUPERTIME GROUP COMPANY LIMITED

(广州市黄埔区明珠路 1 号综合楼 309 房综合楼 310 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正文。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粤海控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若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五、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公司股东粤顺壹号、粤顺贰号、粤顺叁号、粤顺肆号为员工持股平台,并作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如下:

  “一、自本合伙企业于商事主管部门登记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粤科粤莞、粤科知识产权、粤科振粤一号、温氏叁号、广州楷智、越秀智创、广州林发、创新投资、鸿德捌号、广州兴泰、广东乡融、广州信诚、广州花城、时间综艺、南粤鼎新承诺:

  “一、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在本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荣利、罗健凯、王琴、张前、张力文、曾勇、汪泽海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若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粤海控股承诺: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期内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股份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二)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荣利、罗健凯、王琴、张前、张力文、曾勇、汪泽海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以及本人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期内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股份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
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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