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7 证券简称:四川黄金 公告编号:2024-040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
1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股份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支付相同价。 同价额。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3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4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 ……
5 (五)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6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7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
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院撤销。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计划;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报酬事项;
8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 ……
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列明临时提案的
告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10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11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会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 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
会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