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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32 深市 锡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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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锡装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 3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60,07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0,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
股份 7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11 人,代表股份 7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4%。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曹洪海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郁振华、孙矜茹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133%;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公司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张云龙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133%;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公司同意张云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郁振华、孙矜茹律师出席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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