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4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3 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本次募集资金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实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78 元,
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03,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05,050,00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8,350,0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00Z005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
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金额
1 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 46,653.00 46,653.00 4,213.44
2 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4,182.00 4,182.00 316.3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9,000.00 19,000.00 19,000.00
合计 69,835.00 69,835.00 23,529.74
注:以上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数据已经审计。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延期项目名称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时间(调整前) 时间(调整后)
1 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 2024 年 4 月 30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中“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投资进
度较为缓慢。上述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确定的,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客观因素以及经济环境等影响,并且行业竞争发展格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出于谨慎原则,控制了投资节奏,减缓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使得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迟,无法在原计划时间内完成建设。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经公司充分考虑和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的建设期延长。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本次事项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一次专门会
议,经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未来发展需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5年 12 月 31 日。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
进行延期,仅涉及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及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系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胜通能源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