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0 证券简称:博纳影业 公告编号:2022-006 号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97 号),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74,903,797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5.03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382,766,098.91 元,减除发行费用 139,544,921.8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43,221,177.07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2]5-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用于对募集资金的储存与使用进行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或签约行)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
银行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户号码
(万元) 用途
博纳影业集团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博纳电影
股份有限公司 司红星支行 20000002919500099649155 103,361.00 项目
博纳影业集团 华美银行(中国)有 博纳电影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5992010130109101 20,961.12 院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确定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02919500099649155,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03,361.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博纳电影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之日起,乙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强、陈立浩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若甲方从专户中支取金额的,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账户支出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因自身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而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公司(甲方)、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确定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92010130109101,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0,961.1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博纳电影院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之日起,乙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强、陈立浩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上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若甲方从专户中支取金额的,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账户支出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邮箱地址以本协议第十三条为准)。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因自身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而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