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8 证券简称:登康口腔 公告编号:2023-047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四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 第四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
号。 号 邮政编码:400025。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
资方式和持股比例为: 购股份数和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序号 姓名 认购股份数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万股)
3 1 重庆牙膏厂 10,102.06 95.30% 经营性净资产 1 重庆牙膏厂 10,102.06 95.30% 经营性净资产 2001.11.20
2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65.57 2.51% 货币 2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65.57 2.51% 货币 2001.11.20
3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132.78 1.25% 货币 3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132.78 1.25% 货币 2001.11.20
4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66.39 0.63% 货币 4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66.39 0.63% 货币 2001.11.20
5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33.20 0.31% 货币 5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33.20 0.31% 货币 2001.11.20
合计 10,600.00 100.00% —— 合计 10,600.00 100.00% —— ——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5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6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7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担的其他义务。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8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外财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 务资助事项;
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
易;
9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资产负债率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保情形。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