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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康口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12-01

登康口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及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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