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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26 深市 联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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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6-01-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6 年 1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即 73,200,000 股,下同)的 0.14%,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研发、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不含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9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目 录......6
第一章 释 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业绩的影响......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23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7
第十三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域股份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
                  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研发技术人员、营销人
                  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
                  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
                  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理办法》          核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