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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长青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银妹女士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 300 号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9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9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6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4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
13,249,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借款及相关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议案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议案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姚磊、周理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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