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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章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23-07-21

长青科技:章程修正案 PDF查看PDF原文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  《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二、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原为:“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现修改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原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仍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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