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发行人律师”)受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重庆永和律
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及完善,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五条
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第一条
中介机构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等规则对股东信息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一、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五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第一条的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邱红阳 5,015.00 83.54%
2 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333.00 5.55%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渝物兴”)
3 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200.00 3.33%
下简称“青蓝地和”)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康珩木投资合伙企业 150.00 2.50%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道康珩木”)
5 何涛 50.00 0.83%
6 吴银剑 50.00 0.83%
7 王金全 35.00 0.58%
8 马大贵 30.00 0.50%
9 邱红刚 25.00 0.42%
10 潘文婷 20.00 0.33%
11 任敏 20.00 0.33%
12 张侃 20.00 0.33%
13 曾祥福 15.00 0.25%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4 李刚全 15.00 0.25%
15 孔继东 5.00 0.08%
16 彭红军 5.00 0.08%
17 汤荣辉 5.00 0.08%
18 朱荣江 5.00 0.08%
19 许萍 3.33 0.06%
20 李许文堂 0.85 0.01%
21 李诗雨 0.83 0.01%
合计 6,003.00 100.00%
(一)发行人穿透核查后各股东持股数量情况
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的持股数量进行测算,其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10 万股(含)以上的股东共计 21 名;10 万股以下的股东共计 73 名。发行人股权穿透后,各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最终持股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邱红阳 5,015.00 83.5416%
2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221.84 3.6955%
理委员会
3 重庆市财政局 56.61 0.9430%
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68 0.9275%
5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4.43 0.9068%
6 何涛 50.00 0.8329%
7 吴银剑 50.00 0.8329%
8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45.70 0.7613%
9 王金全 35.00 0.5830%
10 龙晓荣 31.41 0.5233%
11 马大贵 30.00 0.4998%
12 邱红刚 25.00 0.4165%
13 潘文婷 20.00 0.3332%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4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