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发行前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及其胞弟邱红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及其胞弟邱红刚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企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及其胞弟、董事邱红刚之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侃、任敏、李刚全,监事汤荣辉,高级管理人员马大贵、张侃、任敏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广西青蓝地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康珩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涛、吴银剑、潘文婷、王金全、曾祥福、彭红军、朱荣江、孔继东、许萍、李许文堂、李诗雨就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
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作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的 50%;
③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日内实施完毕。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