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4-008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78 号)核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2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4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091.9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47,308.02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52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年 1 月 1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润贝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润贝”)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先进航空复合材料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与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办理相关事项。
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润贝已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开立,公司、杭州润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 对应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润贝新材料 招商银行股份 先进航空复合材料研发
(杭州)有 有限公司杭州 571920646610008 0.00 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
限公司 余杭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一: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润贝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20646610008,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先进航空复合材料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久君、于松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按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