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3 证券简称:粤海饲料 公告编号:2022-005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3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53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57,920,500.00 元(含增值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80,079,500.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2〕261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
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海南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安徽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泰山
饲料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
与使用进行管理,并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分别与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
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 海南年产 12 万吨水
1 海南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759900508010666 210,000,000.00
限公司湛江分行 产配合饲料项目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
安徽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年产 10 万吨水
2 82110078801800000986 110,000,000.00 产配合饲料项目
广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中山泰山年产 15 万
3 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82110078801100000992 81,000,000.00 吨水产配合饲料扩
广州分行 建项目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
4 719875305222 86,610,900.00 研发创新中心项目
限公司 限公司湛江分行
合计 487,610,900.00
注 1:募集资金专户719875305222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86,610,900.00元,与研发创新中心
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79,079,500.00 元的差额系公司前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待置换)7,531,4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广东粤海
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林、李兴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