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8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3.25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5.03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 2024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25 万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24 年 7 月 23 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 年 8 月 3 日,公
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9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43,500 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01 人调整为 8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176,000 股调
整为 1,132,500 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 2024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82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132,500 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已经成就。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 年 9 月 4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45.03 元/股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82 人,授予数量 1,132,500 股,具体人员及分配情
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时公告股本总额的
(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1 杜铁军 董事、总经理 280,000 24.7241% 0.1897%
2 褚伟晋 财务负责人 40,000 3.5320% 0.0271%
3 于海燕 董事会秘书 40,000 3.5320% 0.0271%
4 中层管理人员(21 人) 565,500 49.9338% 0.3832%
5 核心技术人员(27 人) 84,000 7.4172% 0.0569%
6 核心业务人员(8 人) 46,000 4.0618% 0.0312%
7 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 77,000 6.7991% 0.0522%
其他员工(23 人)
合计 1,132,500 100.0000% 0.7673%
注:①公司总股本按首次授予日公司总股本 147,586,231 股计算。
②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7、有效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
8、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