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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德明利: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 2024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等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
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5 月 9 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
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5、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由 103 人调整为 102 人,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
会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90.90 万股调整为 127.12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
由 34.71 元调整为 24.66 元,并确定以 2023 年 7 月 13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1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6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 4 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
份 12,600 股全部失效;有 2 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 3,800 股限制性股票失效,
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 98 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 100.028 万股。

  8、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 8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 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100.028 万股调整为 96.948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98 人调整为 90 人,预
留部分 25.452 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 8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0 股。

    10、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8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0 股。

    11、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实施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股份数量由25.452万股调整为33.0876万股,授予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 18.87 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
行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
原因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3 股)。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2、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数量: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25.452×(1+0.3)=33.0876(万股)

    3、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

  (1)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价格: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24.66-0.13)÷(1+0.3)=18.87(元/股)

  三、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为 33.0876 万股,授予价格为 18.87 元/股。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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