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6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23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6、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由 103 人调整为 102 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由原 90.90 万股调整为
127.12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 34.71 元调整为 24.66 元。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000 股;同时根据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709 元(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董事会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 103 人调整为 102 人,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由原 90.90 万股调整为 127.12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 34.71 元调整为 24.66 元。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
2023 年 6 月 8 日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相关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议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示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范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3 年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3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