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德明利 证券代码:001309
2023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9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17.68万股的1.13%;预留18.1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17.68万股的0.23%,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20%。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2.72万股,占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8,017.68万股的0.16%。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3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34.71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5%、35%、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3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3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月后的首个交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
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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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
司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
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激励对象 指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
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
标准。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