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序 位置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
第一章 无,后文条款号均按顺序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1 第四条 延。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
2 第一章 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 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第六条 圳新一代产业园 1 栋 A 座 园 1 栋 A 座 2301、2401、2501。
2501、2401。
3 第一章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七条 6,000.00 万元。
第一章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4 第十三 无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条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
第二章 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营
5 第十五 无 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
条 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
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6 第一节 无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第十九 管。
条
第三章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所有股
7 第一节 无 份均为普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第二十 股 6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条 2000 万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三章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第二节 (一)协议收购的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公
8 第二十 (二)要约回购的方式;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其它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章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9 第三节 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公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 司股份的,须及时通知公司更
条 新股东名册。
第三章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10 第三节 无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第三十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二条 定。
第四章
11 第一节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四条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12 四条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 删除
(十 联交易
七)第
2 小点
第四章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提交
第二节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3 第四十 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五条 在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
第四章
第二节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14 第四十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条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第四章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15 第二节 无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第四十 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五条
(七)
第四章
16 第二节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第四十 保事项
五条
第四章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7 第二节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删除
第四十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条 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第四章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18 第二节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下列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四十 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六条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露义务。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第四章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19 第二节 公司资助对象为全资子公司,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第四十 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条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
第四章 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二节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
20 第四十 无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六条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第四章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
第二节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
21 第四十 无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六条 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
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第四章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22 第二节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删除
第四十 产(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七条 减免等除外)、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