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2-00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公司监事李鹏先生提交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 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李鹏先生之配偶于静女士使用其本人股票账户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7 月 14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期间,李鹏先生之配偶于静女士
交易公司股票的具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成交股数 成交均价 交易金额
(股) (元/股) (元)
2022 年 7 月 14 日 买入 100 45.44 4,544.05
2022 年 7 月 25 日 卖出 100 56.57 5,657.27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照“卖出成交金额减去买入成交金额”的计 算方法: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1,113.22 元,即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 人民币 1,113.22 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解决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鹏先生以及其配偶 于静女士亦积极配合。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已全额上缴公司,于静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股份。
(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于静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本次交易是于静女士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于静女士交易前未征询李鹏先生本人的意见,李鹏先生也未告知于静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事项未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内,也并非李鹏先生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况。
李鹏先生及其配偶于静女士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将加强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了此次交易事件,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对其近亲属的培训,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李鹏先生及其配偶于静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三、备查文件
李鹏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